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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霖章程
彰化縣甘霖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慈善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甘霖慈善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宗旨本「人饑己饑,人溺己溺之愛心,急難濟助精神有意義慈善活動,提供綿力服務人群」。
第 四 條:本會之信條為:
- 行善為人生最快樂之事。
- 救助急難者為吾人責無旁貸之事。
- 本會無政治宗教之色彩,會員應摒棄名利觀念。
第 五 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本會設址彰化縣境內。
第 七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 及時救援社會上急難同胞施以急難慰問金。
- 適時辦理慈善活動以喚起民眾仁愛精神。
- 創造祥和社會的基石,共同為社會人群造福。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應為年滿二十歲,且有行為能力者,可分為下列四種:
●基本會員 ●贊助會員 ●永久榮譽會員 ●永久會員
第 九 條:「基本會員」為凡熱心慈善事業並願遵守本會章程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正式入會。
第 十 條:對本會經費、基金有贊助者經由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第十一條:凡對本會之工作贊助而有特殊貢獻及功績,或對本會經費(基金)一次贊助達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者,本會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永久榮譽會員」,一次贊助達新台幣貳萬元以上者,為本會「永久會員」,贊助達新台幣陸仟元以上者,聘請為本會「顧問」。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秉持慈善心願,而會員權力除會務人員依章程規定賊予職權外,其他基本會員均享有會員大會規定之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應按規定繳納會費,如連續一年未繳會費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死亡。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八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必要時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申請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長應在一個月內召開。
第二一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二條:出席會員大會之基本會員均有一表決權,會員大會議案之表決,以基本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制定與修改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
五、對理事會、監事會提出質詢
六、審議本會之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議決團體之解散
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四章 理 監 會
第二四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十五人組織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應由十五位理事中互選五位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所需到會辦公,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出缺時,依規定由侯補理事遞補之。
第二五條: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職,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
第二六條:本會就會務之需要,設置秘書長及財務長,其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七條:理事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八條:秘書長之職責為:
一、執行理事長交辦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制財產
目錄。
三、本會各種會務之準備、記錄、通知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四、其他秘書處之工作。
第二九條:財務長之職責為:
一、負責策定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二、負責以書面向會員報告本會財務情形。
三、於會員大會十日前以理事會通過之財務報告資料送請監事會審
查,並以審查通過結果,向大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條:理事會之職責為: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執行會員大會所決議之年度工作計劃並提出報告。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三一條:本會設審查委員七名(必要時申請理事會增減之),負責濟助案件之 審查工作。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理事得被聘任為審查委員。
第三二條:本會理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審查委員任期一年。
第三三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而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半數以上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三四條:本會聘專任秘書乙名,協助秘書長、財務長執行職務,其薪津由本會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支付。
第三五條:理事長得視會務需要聘請顧問若干以為本會諮詢對象,但需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三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推選五名監事組織之,並置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乙名,由監事互選之。監事出缺時,依規定由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三七條: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八條:監事會之職責為: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三九條: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乙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並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一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第四二條:每位基本會員及幹部每月應自動繳納會費新台幣參佰元正。
第四三條:會費與贊助款收繳後應即存入本會開設之專戶中,由財務長保管之。
第四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慰問金之核發
第四五條:會員發現「救助對象」後即填寫「致贈慰問金資料卡」提交理事長或秘書處,並委由三名以上之審查委員做實地調查後依實際情節核發救助金。
第四六條:慰問金之贈與應在「致贈慰問金資料卡」送達本會三日內致贈。
第四七條:慰問金之贈與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由三名審查委員處理,超過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應會請理事長及二名理事裁定之。
第七章 會務之執行
第四八條:「致贈慰問金資料卡」「會員動態及財務收支表」,應於每兩月送理監事會審查,並以書面每月向會員提出報告。
第四九條:全體理、監事、秘書長、財務長及審查委員(不含秘書)圴為義務職,其執行會務時之交通膳雜費均自行負擔。
第八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之有關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三條:理監事人員選舉使用通訊圈選方式產生。
第五四條:九十七年元月增訂本會會長卸任後,本會續聘為本會榮譽顧問,每年須繳交顧問費,將享有本會各項優惠活動事項,請共同參與,以發揮本會團隊精神。